近日,读了《宁波日报》时评版刊登的《财产公示:干部提拔的先决条件》,觉得很有启发,不由想补充说上几句,干部离任也需财产公示。
财产公示,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公开最有力量,合理合法的收入就不怕“晒”,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干部“晒”财产,促进了干部和群众间的双向沟通,既强化了对干部的监督,也进一步拉近了干部和群众之间的距离,同时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财产公示,保障了民众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除了能对干部起到监督和敲警钟作用之外,更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
众所周知,腐败犯罪中的“59岁现象”,有些官员越是临近失去权力,越是易发贪渎行为。从保护干部的立场上讲,干部离任进行财产公示,可以戒除侥幸之心,敲响廉政警钟。因此,我们要紧紧抓住干部新任与离任两个关键节点,确立财产增减监控的两个主要“基数”,既从总体上看干部财产“存量”,又重点看“来”和“走”之间的财产“增量”,将干部任前和任后的财产收入情况进行对比,让群众和监督机关能直观看岀“增量”是否异常,便于监督机制介入。可以说,既亮“存量”,又亮“增量”,更阳光。
财产公示,干部提拔的先决条件。顾名思义,是对新任干部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现任干部不具有约束力;只有上任之初接受监督,上任后将不再接受财产申报及公示,很难保证他们始终如一的两袖清风。仅仅公示新任干部是不够的,公示对象太窄,应扩大到所有干部,这也是民之所向。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愿更多的干部能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促进干部廉洁从政,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干部财产公开的活动中来,让财产公开真正成为干部的一种自觉行为。
凌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