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就〔2011〕33号
关于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对象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申请及认定
(一)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对象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申请及认定
上述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应提供创业人员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以办理失业登记日期为准,由计算机识别失业年限;
2. “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3.享受低保失业人员,须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提出认定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凭毕业证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尽量提供便利的同时,认真审核创业人员提交的材料,重点核查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作为减免税认定依据。
二、企业吸纳税收减免政策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列人员可享受减免税: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应持上述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字样。
(二)关于税收减免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人员的认定统一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办理,同时企业应报送以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