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合银〔2007〕259号
关于印发《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现将《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希及时向行总部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信贷 农促会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联社宁波办事处,慈溪银监办。
发:各部室、中心金库、后督中心、各审计组。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信贷支农力度,配合慈溪市青年农业发展促进会(下称“青年农促会”)及其成员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和谐、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农促会成员,是指被慈溪市青年农促会吸收为会员的相关成员。
本办法所称青年农促会贷款,是指本行对相关青年农促会成员所经营的实体或个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申请青年农促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1、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之内;
2、近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行所辖服务机构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条件。
(二)经营实体
1、经营者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之内;
2、经营者和经营实体近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经营主体合法;
4、在本行所辖服务机构开立了经营实体的存款账户;
5、经营实体资信良好,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六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七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形式。发放联户担保贷款采用青年农促会成员之间联保形式的,指定由行总部营业部办理,发放联户担保贷款采用非青年农促会成员之间联保形式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除联保人员(单位)同为农促会成员可不受所辖服务机构服务区域限制外,其他管理仍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期限按其经营的产业和项目周期确定,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利率按本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青年农促会成员同时含有本行其他专项性贷款的,其利率和管理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额度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信贷可准入额度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发放,必须经过申请、发证、授信、审批和柜面审核五个环节。
(一)申请。当青年农促会成员需要借款时,应向本行所辖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申请借款,除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外,还须出具慈溪市青年农促会提供的农促会会员介绍信,介绍信应随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信贷人员经审核后,应签署是否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
(二)授信。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青年农促会贷款,应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授信。
(三)发证。授信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确定后,由所涉营业机构发给《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
(四)审批。获得《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的人员需要贷款时,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在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审批书上按各自权限签署调查、审查和审批意见,并填写借款借据,贷款周转时,借款人本人持证到信贷员处签订借款借据后即可到柜台办理贷款手续。
(五)柜面审核。临柜柜员接到《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借据等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凭上述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以后再办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时,可凭经审核无误的《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和借款借据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到逾期贷款的催收与管理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二)信贷档案管理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三)贷款风险分类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执行。
(四)贷款风险预警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五)贷后检查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后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每年验审一次,每三年换发一次。对已发出的《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要根据《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发放登记表逐一登记。当借款人的《青年农促会会员贷款证》遗失时,应由其书面提出补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再予注销和补发。
第十四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五条 青年农促会同一成员只允许与本行的一家营业机构发生信贷关系。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青年农促会贷款的责任赔偿按照《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未经调查和资格审查,直接发放青年农促会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农促会成员发证并贷款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给予授信和审批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