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培养现代新型农业人才,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在农业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下同)。
(二)引进涉农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场、民营研究所(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条件
(一)在农业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具备其中一条:
1.在本市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2.在本市专职从事农业生产且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承包土地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其他承包)合同。
(二)引进涉农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
引进涉农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标准详见附件),双方按要求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扶持标准
(一)在农业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一是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或按规模大小,给予50万元以内生产性贷款的全额贴息。二是由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根据规模大小、经营现状、还款能力等提供2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创业贷款担保。
(二)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涉农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引进名额按规模大小为1-2名。
经济补助按月享受,贴息补助按期还款后享受;政策兑现一年一次,第二年重新申报。
对列入宁波市扶持的对象,仍可享受宁波市政府相关政策,市定政策作为配套补助。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待遇。符合扶持条件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
1.在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农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在市、镇(街道)招考事业编制农技人员时,视职称、服务年限和工作业绩酌情加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在申请享受限价房等各类人才政策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强化服务
1.提供信息服务。农业部门要搭建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农业、人事部门要联系涉农院校,定期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和农业经营主体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2.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事部门要为到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并按规定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
3.提供文化生活服务。农业经营主体要改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环境,关心其文化精神生活,对开通3G无线宽带上网的,包年资费由市财政给予70%的补助。
(三)规范管理
1.加强培训。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在同等享受农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同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适时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
2.强化考核。农业部门要制定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每年进行考核,并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建立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台帐资料,把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等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将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推选为各级各类代表人选。镇、街道要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落实单位,创造条件改善其居住环境,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的专项扶持资金,人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为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实施期限三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加快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意见》(慈党办〔2008〕13号)相应政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