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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2013-06-08 16:28   稿源:

  慈合银[2009] 168号

  关于印发《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切实加大农村青年创业支持力度,积极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行总部对原《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慈合银[2009] 67号)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希及时向行总部报告。

  原《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慈合银[2009) 67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信贷 青年创业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团市委、慈溪银监办。

  发:各部室、中心金库、事后监督中心、会计核算中心。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资金的合理需求,激发青年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情,扩大就业门路,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团浙联[2008] 45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青年创业贷款”)是指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向由慈溪市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青年创业贷款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各单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贷款授信和贷款的发放审批工作。

  第四条 青年创业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利率优惠、一次授信、一年一定、周转使用(单位项目贷款除外)”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对象包括年龄40周岁以下的创业者个人或其所经营的企业。具体为: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

  (二)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好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项目的企业;

  (三)有一定的知名度,带动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

  (四)市级及以上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

  第六条 以经营企业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0;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六)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七)在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患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十)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个人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支行(营业部)服务辖区内的慈溪籍自然人;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比较稳定的合法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在贷款支行(营业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丰收卡账户;

  (五)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除达到《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8) 213号)中的“诚信”免保贷款条件外];

  (六)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用途包括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和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青年创业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和对列入团市委“1+X”青年农民创业扶持计划项目的贷款,最低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最低可按我行现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贷款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青年创业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贷款担保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青年创业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包括农户联保或担保机构保证等);对经评估达到自然人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按《宁波慈溪农村合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诚信”免保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以联户担保方式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必须按《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7] 56号)执行。

  第十六条 青年创业贷款程序必须经过申请、授信、发卡、审批和柜面审核五个环节。

  (一)申请。对有贷款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填写慈溪市“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申请表和借款申请送经办支行(营业部)审核。

  1、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报告及报告附注,《验资报告

  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等;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借款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8)为借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9)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

  (2)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

  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授信。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青年创业贷款,应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慈合银[2006] 52号)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授信。

  (三)发卡。授信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确定后,由所涉支行(营业部)发给((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

  (四)审批,获得《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后需要贷款时,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在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审批书上按各自权限签署调查、审查和审批意见,并填写借款借据,贷款周转时,借款人本人持卡到信贷员处签订借款借据后即可到柜台取得贷款。

  (五)柜面审核。临柜柜员接到《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借据等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凭上述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以后再办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时,可凭经审核无误的《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和借款借据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的使用与管理。《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证》-年验审1次,三年换发1次,对已发放的《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要根据《(丰收一青年创业贷款卡》发放登记表逐一登记。当借款人的《丰收一创业贷款卡》遗失时,应由其书面提出补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再子注销和补发。

  第十八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要加强对青年创业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以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完善的青年创业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青年创业贷款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情况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三条 对贷款对象既符合青年创业贷款条件,又符合农促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的,三者只择其一,不得同时发放。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责任赔偿按照《(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慈合银(2006J 17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未经调查和资格审查,直接发放青年创业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给予授信和审批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与相关制度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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