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民生面对面 | 民e通 | 慈溪文化 | 慈溪概览 | 慈溪政务 | 文明慈溪 | 分类信息 | 最多跑一次 | 携手黔行 |
责任编辑:范田圆 胡兴家
报料热线:63012345
cxnews@yeah.net
首页 | 慈溪新闻 | 民e通 | 桥城独家 | 镇街部门 | 外媒聚焦 | 专题 | 桥城评论 | 微播报 | | 财经要闻 | 社会生活 | 桥城视频
数字电子报:
慈溪日报 | 宁波日报 | 宁波晚报 | 东南商报 | 现代金报 | 都市快报
您当前的位置 : 慈溪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慈溪新闻

回收“口水油”制作底料 火锅店老板获刑三年半
2013-09-18 08:10   稿源: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郑凌燕 王颖) 餐饮过程中会剩下大量的油脂,有人因此怀疑有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口水油”回收后,重新用于食品加工,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食品犯罪案证明,人们的这种担心并非是猜测。

  慈溪市的郑某是火锅店经营者,郭某是火锅店厨师。为降低经营成本,2012年6月,郭某在郑某的指使下,将经营中产生的餐饮废油予以回收,经过简单提炼后,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用这种“红油”烧制食物,供顾客食用。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年春节后被群众举报时。

  慈溪检察机关以郑某、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时,被告人郑某辩解称,他回收的是“口水油”,而非一般的“地沟油”,两者是有区别的,因此,危害性不大。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和获取利益的不同,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慈溪法院刑事庭法官表示,顾客吃剩的食物中的油脂,无论其名称是什么、以何种方法回收,都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物品,也就是说,“口水油”与“地沟油”并无实质区别,将它们重新用于食品加工,烧制食物销售,都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应按照相关罪名处罚。食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实行零容忍,应在具体的审判中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责任编辑范田圆 
  [打印该文] [关闭窗口]
24小时最新新闻
盛世修文丨让文物活起来
时习之丨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 习近平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在...
文化中国行|重磅微视频《穿越时空读懂你》
学习时节丨举旗帜聚民心,习近平总书记...
时政微视频丨习近平的尊老敬老情
学习时节|“中国字是中国文化传承的标志”
习语品读|“为了实现我们的目标,网上...
学习导读 | “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
【新思想引领新征程】消费潜力持续释放 ...
五集政论片《解码长三角》第四集《锦绣...
“浙里办”何以成便民神器
“浙”里上大分丨 一则留言背后的暖心故事
潮评丨广交会上,“浙货”散发“新”魅力
易炼红调研省市场监管局
易炼红会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张东刚一行
全市政协系统党的建设暨宣传思想工作会...
我市为全省秸秆离田利用提供“慈溪样板”
赵光君来慈调研基层人大工作
居民楼里的制衣作坊被限期搬离
首张餐饮管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浒山统筹汽修店检查计划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谷雨至百谷生 冷暖气流交替“打卡”
广场志愿服务
放飞
慈溪公安做足“护跑”准备
我市召开“三支队伍”建设部署推进会
育才中学获评首批全国师德师风建设实践...
逍林做深做实人大代表融入网格机制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周启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主管:中共慈溪市委宣传部 承办:慈溪市融媒体中心 新闻总站:中国宁波网
浙ICP备06028381号-1 Copyright(C) 2005-2024 www.CX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