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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or房屋转让款?这100万傻傻分不清楚
2015-07-23 08:26   稿源: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一方持有借条和借款担保协议,主张是借款;另一方拿出房屋转让协议及有关房屋租赁的补充协议,认为是房屋转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这100万元,究竟该如何定性?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借贷合同合法成立并且有效。

  “2014年3月3日上午,吴辉和吴小英父女来借钱,我同意了,一起商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写下了借条。”张鹏是这100万元的转账人,他说,“借款由吴华(以上四人均为化名)等3人做担保,并签了借款担保协议。”

  当日下午,张鹏就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给吴英转账了100万元。“但是事后,我只收到4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讨,对方依旧欠着不还,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张鹏说。

  于是,今年3月23日,张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借款人和3位担保人,要求归还本息。

  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庭审。在庭审现场,吴辉等被告方表示,因为在去年3月2日,两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吴辉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张鹏,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先卖后租的补充协议。被告方主张:“100万元是房屋转让款,而非张鹏所说的借款,所以无需向他归还借款。”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指出,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两份协议,在第二天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时已经声明作废,并提供了其他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张鹏于2014年3月3日下午通过银行转账给吴小英的100万元是履行借条项下的借款,借贷合同合法成立并且生效;而被告方缺乏有效的、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难以认定。

  本案现已判决,被告吴辉、吴小英归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能履行的部分,3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钟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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