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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避“限购令”借子之名买房 如今反悔要解除合同返还首付
法院判定:购房者支付房产公司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
2015-09-14 09:29   稿源: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 4年前,明知有“限购令”,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的李红(化名)却“顶风作案”,借子之名出手购买了第三套房产。然而,在交纳完首付并签下购房协议后,她却改主意了,一直拒绝办理按揭手续,迟迟不支付余款。

  去年,房产公司在起诉名义购房人撤诉后,再起诉代签人李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李红当庭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法院判定李红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借子名义购房避“限购令”,付完首付拖欠余款

  为抑制虚高房价,早在2010年10月宁波便出台“限购令”,规定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违者,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但仍有人想方设法来买房。2011年8月,名下已有两套房子的李红以其子小泽(化名)的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她支付了全款的30%作为首付,即95万余元。

  可是,打那以后,李红并未按合同要求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也没有按约在一年后付清剩余款项。

  一方要求履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去年7月,房产公司将名义购房人,即李红之子小泽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后选择撤诉。同年12月再起诉代签人李红。今年2月,小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房产公司认为,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红已实际履行合约,支付了首付款,因此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诉请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对此,李红做出了答辩,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她和小泽均表示,该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因付款方式是按揭付款,小泽无任何收入来源无法办理,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另外,房产公司明知李红属于限购范围,仍向其销售房屋,房屋产权无法办理过户,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红及其子小泽主张的两人之间的关系系无权代理,两人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涉案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且合同的相对方是房产公司与李红,第三人小泽并非合同相对人。

  对于余款的支付,法院认为,办理按揭贷款只是筹措购房款的多种途径之一,即便无法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途径自行筹集购房款来支付其余的应付房款。至于产权登记问题,根据当前宁波市的相关房产政策,李红在其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形下,可以新购住房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最终,法院判决李红支付剩余购房款200余万元及相关违约金。■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任才峰

   责任编辑房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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