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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非法卖烟,90后“微商”获刑
2015-09-23 08:41   稿源: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随着微信的走红,朋友圈里“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都可以在朋友圈内公然贩卖。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刑事案件,案件中的这位90后“微商”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汪某今年20出头,在闲暇时喜欢上网逛逛贴吧、刷刷朋友圈。去年4月,他在百度贴吧里偶然看到一个广东人在招销售卷烟的代理,觉得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心动不如行动,汪某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QQ上谈妥相关条件后决定做其代理,并立马购买了第一批品牌卷烟。

  汪某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数量及价格后,客户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汪某支付烟款,汪某再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客户。因价格同比市面上的低廉,一时间汪某的生意相当红火。

  汪某之前一直从广东的供货商处补货,前后一共进了10万元左右的香烟。为了赚得更多,他自寻门路、货比三家,改变单一进货渠道,在网上找了其他供货商进货。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下线,做起了其他卖家的供货商。

  截至去年12月案发,汪某的销售金额已达2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经技术鉴定,在汪某的租房内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而他也对自己贩售假冒卷烟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查获的假冒卷烟予以没收,由市烟草专卖局销毁;作案工具移动电话、平板电脑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外,涉案的供货商和下家均已被判刑或正另案处理中。

  承办法官提醒,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即便在网上销售的是正品卷烟也是违法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徐杰丰 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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