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说是来慈溪玩玩,钱不够就伙同两个伙伴一起偷手机,再把手机卖掉换钱。近日,30多岁的余某(化姓)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5月12日,余某和另外两名伙伴刚到慈溪,住在一家旅馆聊天。由于3人身上带的钱不多了,有人提出去偷东西,并商量好由14岁的小叶(化姓)去偷,年长的余某和杨某(化姓)两人负责望风和吸引店员的注意力。
下午1时许,余某和杨某先一步来到三北市场一家服装店。余某拿了一件衣服试穿了一下,然后坐在一旁,一面看杨某试穿鞋子,一面与店员攀谈起来。这时,小叶悄悄走进店内,也假装来看衣服,发现柜台上有一只手机正在充电,趁店员不注意,就赶紧拔下插头,把手机放进口袋随即走出了店门。过了一会儿,店员发现正在充电的手机不见了,就向余某借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可是手机已关机,她只好用余某的手机报了警。然后,余某和杨某从店内出来,与小叶会合。
当天晚上8时,余某、杨某和小叶用同样的手段,分别在浒山街道新都汇、上林坊、银泰百货的3家服装店上演了同样的把戏,频频得手,共窃得4部手机,总价值1.2万余元。之后,余某以网购的方式,联系快递公司投递出去换钱。谁知三人还没来得及分赃,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审讯,余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杨某、小叶均另案处理。■记者 高关 通讯员 路余 史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