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东西丢在马路上,我不捡,别人也会捡的。”近日,不问自取的严某(化姓)因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严某行至古塘街道一路口,趁躺在路边的张某(化姓)酒醉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身边的苹果6手机一部、背包一只和现金若干。没想到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严某就在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搜出苹果6手机等赃物。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严某辩称这些东西是自己“捡”来的,不是偷的。严某说,当时背包和手机离躺在地上的人有一定的距离,“捡”东西时他还问过躺着的那个人,那个人说不是他的,他才“捡”走的。而被害人张某表示,当晚自己喝酒后背着包从家里出来,先是走到人行道上坐下,看了会手机,之后睡倒在地,醒来才发现自己的背包不见了,背包里有现金、手机等物。
据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显示,当天凌晨1时30分,被害人张某从家里出来,走到古塘街道某路口行道树旁,因喝醉了酒就在路边地上坐下,不久就倒向一边睡着了,其间没有丢手机和丢包的动作,包和手机就在他身边。直至2时20分,严某出现。严某发现张某睡在路边,一直在其身边徘徊,有车来时顾自走开,车开走后就往回走,边走边朝着张某看,后又走到马路对面,脱掉鞋子拿在手上,光着脚走到张某身边去拿东西。
搜查时,发现严某将窃得的手机等物藏匿起来,又将包内身份证等丢弃在某宾馆天台。这些行为足以证明严某并非“捡东西”,而是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记者 高关 通讯员 路余 史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