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恋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分手后一方只凭支付宝账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上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这还能说得清楚吗?日前,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两当事人之前为恋人关系的借贷案件。
慈溪姑娘丹丹(化名)出生于1994年,现为某企业职工。之前,她在上大学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社会男青年阿磊(化名)。约在2016年初,两人成为恋人关系,直到半年后阿磊提出分手而结束。
本来年轻人热恋又分开是正常不过的事,没想到同年11月,丹丹拿出支付宝账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至法院,要阿磊归还恋爱期间借走的钱,除去已经还的部分,还有约9000元。阿磊虽对丹丹提供的支付宝往来情况没有意见,但指出只有当中2016年6月14日的那笔7000元是自己向丹丹借的款,对其余往来均不认可为借款。
据计算,在2016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7日,丹丹通过支付宝转账、红包等形式向阿磊账户汇入共计1.4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是阿磊利用支付宝‘亲密付’功能单方面从丹丹账户内划扣的,而阿磊则向丹丹账户汇入款项共计约5000元。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2月1日至同年3月23日期间,双方交易往来较为规律,丹丹转给阿磊的100元以上的款项,阿磊均于当日或次日转还给丹丹同样金额的款项。
据悉,丹丹在两人分手后曾多次向阿磊及其父母催讨欠款。阿磊母亲于2016年10月31日告诉丹丹,她给了阿磊3000元,让丹丹找阿磊要。期间,阿磊语音微信丹丹,称他妈妈曾给他1万元准备还给丹丹,因为无法联系到她,怕钱打错地方就没还,后来买了部iPhone7把钱花掉了。在收到诉状后,阿磊再次微信丹丹道歉,希望她先接受6000元后撤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两人支付宝账户往来和阿磊的微信语音内容等推知,丹丹借给阿磊的款项不只双方均认可的7000元一笔,朋友之间发生短期小额借款不出具借条也符合常理,但是,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亲密付’支付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较为正常,这部分不认定为借款。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在两人交往期间,阿磊共向丹丹借款1.3万余元,除去陆续归还的约5000元,尚欠8000余元应还。
“该类案件基于双方情缘关系发生,隐蔽性、随意性大,往来款项到底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还是一方的赠与或出借,如果各说各的,款项的用途、目的可能较难查清。”为此,法官提醒,如果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建议最好出具借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通过转账的,也建议在“款项用途”或“备注栏”中注明用途加以说明,明确款项来往的原因和用途,防止因款项用途不明确或模糊不清造成纠纷。■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林子 杜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