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住房,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二、执行时间从2017年5月21日零时开始。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者在嘉兴市住房保障局网签平台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为准;在5月21日零时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二手住房以办理交易手续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