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托人找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骗国税9.7万余元。日前,市法院通报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实施该行为的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到了惩处。
孙某(化名)是龙山镇某带轮生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统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孙某因其经营的带轮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在无实际原材料或产品购销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为条件,先后从相识的陈某处购得宁波某贸易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宁波某物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66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9.7万余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带轮公司2015年至2016年9月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违法情况。2017年7月,经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带轮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照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缴纳12万余元的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为被告带轮公司的利益,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带轮公司罚金4万元,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另外,涉案的陈某正被另案处理中。■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史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