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以前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别人造成这么多不便,可通过这次社会服务,自己成为了协助管理者,感受很深,也对我的不文明行为感到惭愧。以后我会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希望能够通过我的微薄力量,让更多的人参加到文明城市建设的队伍中来!”王某对记者说道。
近日,王某在店铺装修过程中贪图便利,将建筑垃圾直接从二楼窗户抛掷到楼下的装运车上,而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围护措施,致使尘土飞扬、垃圾散落,更影响了行人通行安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浒山中队的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调查取证后,拟对责任人王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引导与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公民实施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和社区管理四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同时,为了强化教育、警示大众,《条例》也明确了罚款之外的多样化教育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应当受到300元及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且初次违法的,经自愿申请并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依据此条例,王某递交了参加社会服务的申请,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同意其通过社会服务“抵扣”罚款。浒山中队安排其就近参加累计服务时长12小时的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此次也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实行“以义促改”代替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抵扣”措施并不是违法当事人逃脱制裁的手段,恰恰是在维护了不文明行为处罚的严肃性基础上,考虑到较之处以简单的几百元罚款,当事人参与社会服务这一方式能让其通过亲身经历深入了解城管工作内容,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加以改正。这同时也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变刚性执法为柔性执法,起到“以一带十”的辐射性作用,有效带动文明行为传播,为城市文明建设充“电”加“油”,树文明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