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得到明确
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明确,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此外,法律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