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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高温津贴标准提高
室外作业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每人每月200元
2018-07-03 10:37   稿源:慈溪新闻网-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 随着夏季气温不断飙升,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起自己工资条上的“高温津贴”。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浙江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遵照执行,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新的高温津贴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室外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往年相比,此次高温津贴适用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概念更加清晰,容易理解,方便企业和劳动者把握。同时,明确了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应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此外,已经按照往年标准发放了高温津贴的企业,也应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前全省执行的是2014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当时的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全媒体记者 陈利群 通讯员 朱海祺 毛孟炳

   责任编辑施春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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