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虽然王业丰(化名)直呼自己很冤,称2万元还款并没真正拿到手,自己只是轻信债务人的话先写了个收条。可是,走上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原告席的他,却没有别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只好“自食其果”。
2017年11月11日,同样家住宗汉街道的马梅(化名)向王业丰借款20000元。马梅当时出具的借条是这样写的: “向王业丰借20000元整,月利息100/1三个付息等”。同年12月2日,马梅又向王业丰借款10000元,并再次出具了借条一张:“向王业丰借到壹万元,到二月一日归还,利息以100/1等”。到了今年1月2日,马梅第三次向王业丰借款。这次又借了1万元,借条上只载明向王业丰借壹万元整。
今年3月5日,王业丰拿着马梅出具的这3张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月13日正式立案。王业丰要求马梅即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前两笔借款自借款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以及第三笔借款自起诉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庭审现场,马梅只认可尚欠王业丰20000元,称另外20000元已经归还,并否认双方关于借款利息有约定。她拿出了今年1月30日有王业丰签名的收条一份,上书“今收到马梅现金人民币20000元,过几天借条调换此据等”。王业丰承认收条确是他亲笔书写,但自己其实并没收到钱。他说:“那天她约我说要还钱,碰面后我先写好收条,交完收条她却说钱忘带了,要到车里去拿,然后就再也没有出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称其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出具了收条,因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因被告否认双方关于利息有约定,且借条记载的内容无法印证原告所称的月利率10%,应视为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利息。同时,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损失未明确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以此款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自立案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在法律上,‘收条’是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的凭证。”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时一定要严格、规范地书写相应凭证,任何不规范的写作都容易给自己留下隐患。■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