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借条上借款人签的是小名,事后还不承认有这张借条,这债还能顺利要回来么?市民于秋菊(化名)之前一度被这个问题困扰,只恨自己当时怎么没多长个心眼。要怎样才能证明对方就是那个借钱的人呢?近日,市法院通报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现实中,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法官现身说法,教你如何识破和规避借条上的风险。
借钱容易讨债难 昔日好邻居撕破脸
龙山的于秋菊和姜梅花(化名)年龄相仿,都已年过六旬。作为多年的邻居,两人一直相处得十分融洽,关系近了,称呼自然也亲昵了。有些时候,于秋菊也会像跟姜梅花要好的其他亲友一样直呼其小名“小梅”。
2017年3月5日,姜梅花来到于秋菊家中,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想向她借2万元。于秋菊家经济条件算宽裕,想着两人好歹这么多年的好邻居,既然对方开了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她便爽快地答应了。姜梅花出具了借条,并签上了自己的小名“小梅”。见此,于秋菊觉得姜梅花平时确实叫“小梅”,况且邻里邻舍的应该不会赖账,也就没有纠正。
同年3月17日,姜梅花又从于秋菊处借走3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同年4月2日,姜梅花再一次开口借2万元说有急用,于秋菊仍旧答应了。这次,姜梅花出具了一张借条,把之前的3万元和新的2万元借款一并写了进去,借条正文里写的是“小梅”,底下签的却是姜梅花的真名实姓。
到了同年5月份,于秋菊自己需用钱了,想讨回一部分,没想到姜梅花直言没钱还,两人为此撕破了脸。见对方丝毫没有还款的诚意,于秋菊一纸诉状告到市法院,要求姜梅花归还全部7万元借款。
借条上签了小名 要债过程一波三折
第一次对簿公堂,姜梅花只承认在3月17日向于秋菊借过3万元钱,不认可另外2笔借款:“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的借条,借款人为‘小梅’,签名‘小梅’非本人亲笔所签。我怀疑这借条是我之前替外甥女出面向于秋菊借2万块钱时出具的那张没有写明日期的借条。”姜梅花说,“另外一张借条上的‘4月2号2万圆共计伍万圆’的字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签的。”姜梅花申请对两张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受理了鉴定申请。可是,两个月后,姜梅花改口了,承认第二张借条中的名字是本人亲笔,撤回了对第二张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然而,相关司法鉴定中心最终未受理鉴定委托,原因是作为申请方的姜梅花提供的供检样本有瑕疵。
第二次庭审时,案件出现了解决的转机。姜梅花说,当初替外甥女借款时并没有向于秋菊出具过借条,但承认生活中有人确实会叫她“小梅”这个小名,并在打借条时签过一次“小梅”。
于是,综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司法鉴定决定书、谈话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
姜梅花不满一审结果,随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经历了一审的漫长过程,双方都有些疲惫了,均表示接受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姜梅花一次性付清5.5万元,否则于秋菊有权按照8万元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借款人信息切记核对清楚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偶有当事人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情况,比如借款人签名出现同音字、方言字等习惯性称谓,给款项出借人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平时一定要规范书写借条,核实双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核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于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