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寒冷冬日,亲朋好友围炉而坐,品尝麻辣鲜香或清甜鲜美的火锅,简直是冬日里的一大享受。但是,食品安全时刻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利用客人吃剩下的废油提炼加工“口水油”,并将提炼的“口水油”给新的客人食用,而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11月2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不同的是,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被告人处以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据悉,这是宁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再次给我市餐饮行业敲响警钟。
为降低经营成本,凌晨回收废弃锅底油
从四川过来的郑某与丈夫一起在慈打拼。2009年,郑某从亲戚手上盘下了浒山东山路的一家店面,用自己老家的手艺经营起了一家火锅店。
郑某主要负责在厨房配火锅的锅底配料,丈夫负责买菜、杀鱼,另雇了3名服务员负责洗菜、端菜、擦桌等工作。店里的生意还算不错,每天打烊要到凌晨两三点。然而,让食客们没有想到的是,这家火锅店里的油是“无限循环使用”的。
据郑某交代,顾客用餐结束后,服务员们会把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倒到厨房一个专门的收集桶中,每天打烊的时候,郑某就会偷偷用勺子将桶内上一层红油刮出来冷藏起来。等需要时,将这部分“二手油”拿出来加热煮沸,以2?? 8 的比例混合新油,制成新的火锅底油,供顾客食用。“吃剩的锅底倒掉太浪费了,现在生意不好做,东西都在涨价,这样做能降低点成本。”
据统计,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郑某共提取了火锅锅底废弃油约150余斤,以此制作火锅锅底所得销售额达1万余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处有期徒刑、惩罚性损害赔偿、从业禁止
这类反复使用的火锅汤料,就是俗称的“口水油”,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规定的非食品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这种油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病毒等,会在不同食客中传播疾病,且因反复加热还容易产生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郑某在生产制作的食品中加入有害废弃食用油脂并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请求对郑某处以价款10倍即10万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也是宁波全市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月28日,经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公益诉讼部分赔偿10万元,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史王 岑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