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一边将店面口头转让于对方,一边又签订书面协议转让于另一人,本想多“赚”点转让费的徐某等人,结果却是失了信誉赔了钱。
事情要从店面转让说起。长河镇某村将一店面租给徐某等三人用于经营,但因各种原因,徐某等人决定转租该店面。随后,王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表示有意租下店面,但双方仅是口头协议。不久,张某也表示愿意接手该店面,且转让费略高于之前王某的出价,还承诺可以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于是,徐某等人商量后,决定将这一店面转租给张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此时,张某对徐某等人与王某的约定并不知情。付清转让费用后,张某着手该店面装修等事宜。没想到,在装修的第一天,王某就找到张某,表示该店面是自己承租在先。张某认为自己与徐某等人签订了合同,也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转让费,遂不予理会。双方为此产生了口角。
长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钟泉华介入此事后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徐某等人,与王某约定在先,却因张某出价较高又“见异思迁”,这才造成了后面一系列矛盾。最后,在所在村调解员的见证下,徐某等人退还张某全部转让款,张某补偿徐某等三人损失3000元,徐某等三人与王某也达成共识,签订了协议书,徐某等人退还王某定金2000元,并赔偿王某损失28000元。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徐某等人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店面转租,缺少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没有减少损失,反而浪费了时间。■全媒体记者 景锦 通讯员 茅启伟 谢燕彬 实习生 胡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