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确认坎墩街道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老唐(化名)需按协议书拆除建筑物并完成路面硬化。
老梁(化名)、老高(化名)和老唐是住在坎墩街道某村相处多年的左邻右舍。原本大家相安无事,后来因为一条出入行路的问题起了纠葛。所幸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三人于2017年11月达成一纸协议。可由于老唐签完协议后又反悔,一直拒绝动工,让一纸协议形同空文。
去年7月,老梁和老高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老唐,要求他兑现当初的承诺。开庭审理时,老唐主要发表了3点答辩意见:协议未约定自己需要拆除房屋及负责路面硬化;认为协议内容非法且显失公平,自己未能因这条出入行路的畅通享有任何利益;自己是因为受到胁迫,出于无奈而签订的协议。
据了解,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除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协议双方关于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有争议时,可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真实目的。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实施完工出入行路、在完工前三人不得在他人院内通行” “出入行路房屋对出部分道路硬化自行解决”等,虽未明确约定由被告拆除房屋,但该份协议约定了出入行路的四址、宽度、道路的畅通等,可见其签订目的系为了完成三方出入行路的建设及保障道路的畅通;那么在出入行路上的构造物、建筑物等,由建筑、占有或使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拆除才能达到协议的目的,故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其在约定出入行路上的房屋,合法合理。另外,协议虽未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路面硬化的费用,但协议约定了三方自行解除出入行路部分的路面硬化,根据文意及生活常识,被告房屋对出部分的道路硬化费用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此外,被告虽称其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未采信。
综上,法院日前作出定夺,判决被告老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约定部分建筑并完成路面硬化,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提醒: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民事合同。若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同时由对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前,应慎重考虑,清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签完后就要按约履行,并不能随意更改或反悔。■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