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这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不用负赔偿责任?男子朱某(化名)就抱着这样的想法在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隐身”,直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做生意,几天前,他才主动来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2015年9月,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后,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小轿车车主维修费1.69万元,并依法取得了对朱某的代位求偿权。
朱某是江苏人,之前一直在慈打工。事故发生后,朱某就离开了慈溪,去往外地。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翻篇”了,直到保险公司找上门,向他追讨赔偿。朱某不同意,在他看来,保险公司的职责就是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车主损失,既然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已经做出赔偿,那就应该没有自己什么事了。
商讨追讨不成,2017年9月,保险公司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对被保车辆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出庭参与庭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作为保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车主进行了理赔,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故有权向朱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朱某需向保险公司赔偿6760元。
可是,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未支付赔偿款。去年1月,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朱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惜没有收获。为了向朱某施加压力并促进案件尽快解决,法院将朱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几天前,一直未曾露面的朱某毫无预兆地出现在了法院。原来,最近他和朋友打算在上海开一家店,但在当地市场监管局进行工商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告知,因为他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得知这一情况,第二天朱某就和朋友从上海赶到慈溪,并到法院找到了执行干警。 “我以为两方同等责任嘛,那他修他的车,我医我的伤,还有保险公司赔偿他的车损,这事就算了了,没想到还是要赔偿。”虽说主动现身了,但朱某的脸上写着气愤和不理解,不明白自己怎么就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面对疑问,执行干警拿来了判决书,仔细向朱某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你们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要求损失赔偿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你追讨,并没有做错。”随后,执行干警又详细说明了拒不履行可能会有的法律后果。听着听着,朱某的情绪缓和了下来。
这时,陪朱某同来的朋友表示愿意先借他6000元。一番思考后,朱某当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履行了义务。这下,朱某和朋友终于可以顺利开店了。■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黄开杰 施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