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一对年轻男女自由恋爱走进婚姻殿堂。4年多前,妻子离家出走,留下还在上小学的孩子和婚后因病致残的丈夫。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去年,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正式结束这段婚姻,但因丈夫不同意而被驳回。上个月,妻子再次诉请离婚。这一次,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下,两人谈妥了孩子的抚养和对男方的扶助问题,最后和平分手。
2004年,慈溪小伙孙灯明(化名)与从外省来慈工作的姑娘邱萍萍(化名)相识并自由恋爱。次年11月,两人携手走进婚姻殿堂。2006年4月,两人爱情的结晶诞生。婚后的生活被柴米油盐环绕,当初浓烈的爱情逐渐归于平淡,但两人的感情尚可,当然偶而也会因琐事发生争吵。
不幸降临,后来,孙灯明因患病致肢体二级残疾。可惜,两人没能在逆境中书写患难爱情。两颗心,就这样越来越远。2014年12月,邱萍萍独自一人回了外省娘家,从此一去不复返,对丈夫和孩子不闻不问。直到2018年8月,决意结束这段婚姻的邱萍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孙灯明离婚。
同年9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邱萍萍看来,她和孙灯明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生性懒惰,日子得过且过。原告异地远嫁难以融入当地,反遭被告亲人歧视,被告不知安慰反而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原告只得默默忍受。待幼子稍能自理,原告返回家乡,与被告分居至今。”在起诉状中,邱萍萍如是说。然而,从孙灯明提交的书面答辩上看,他认为两人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在孩子的印象中,父母平时并不怎么吵架,对自己都挺好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偶有争执,但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是可以和好的。且被告患病致残,原告更应给予关怀,履行扶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转眼半年多时间过去,邱萍萍和孙灯明并没有试着重新开始,两人依旧过着劳燕分飞的生活。到了今年6月,邱萍萍依旧坚持结束跟孙灯明的婚姻,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跟孩子的谈话,法官了解到,自从母亲离家后,孩子就跟奶奶和父亲生活,如果父母真的离婚分开,孩子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
眼看着重归于好无望,死守着名存实亡的婚姻也没有意义,这次,孙灯明也松了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由于孙灯明行动不便,法官上门进行调解工作。鉴于自己身患残疾,且邱萍萍这些年来未尽过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以及考虑到孩子今后的成长,孙灯明要求邱萍萍支付一笔扶养费和抚养费。
邱萍萍收入并不高,这些年的积蓄也不多,但依旧同意自愿补偿8万元,在明年底前分3次付清。孙灯明表示接受。虽然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孙灯明,但邱萍萍提出可随时探视孩子,并在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今后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对此,不论是孙灯明还是一直在照顾孙子起居的奶奶,都表示到时会给予配合。
签订离婚和解协议的当天,邱萍萍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补偿,两人到此和平分手。■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芦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