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家电行业品牌众多,小厂家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消费者在网购家电产品时,一不小心也会遭遇“李鬼”。我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就因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在经营的淘宝网店上用“荣事达”作为宝贝名称关键词,卖的却是其他品牌的洗衣机,而被“荣事达”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告了。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宝贝名称打着知名品牌字样,电子商务公司被诉侵权
提起诉讼的是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惠而浦公司称,其拥有“荣事达(Royal? star) ”品牌洗衣机、冰箱和微波炉产品的排他使用权,是唯一经“荣事达(Royal? star) ”商标所有人授权合法生产并经营“荣事达(Royal? star) ”品牌洗衣机、冰箱和微波炉产品的企业。被告的是龙山一家成立于2018年6月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及配件等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
近年,惠而浦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某些经营者生产或销售带有“荣事达”字样的洗衣机等家电产品,或存在宣传及误导消费者以为是“荣事达(Royalstar) ”品牌正品的行为。其中,龙山的这家电子商务公司就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在自家淘宝网店销售的一款洗衣机介绍上突出“荣事达”字样,卖的却是其他品牌的洗衣机。
今年3月26日,惠而浦公司的代理人委托安徽省合肥市某公证处对龙山的这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证据保全,该店铺内一件宝贝名称为“荣事达双桶8.2/12KG半全自动洗衣机双桶双缸筒家用大容量小型迷你”,该洗衣机品牌为“Rosiydar”,销售价格为298-598元不等。惠而浦公司以388元的价格购得一台。为此,惠而浦公司支付公证费4000元。经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查,上述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包含“荣事达”字样的产品成功交易金额共为270余万元。
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故意,电子商务公司被判赔25万元
今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惠而浦公司的诉请主要有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荣事达”字样进行宣传;赔偿因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万元。惠而浦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同行业竞争者,被告销售的不是荣事达洗衣机,将原告享有排他性使用权的商标“荣事达”作为商品关键词,会使公众混淆产品来源,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性。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倒是没有过多自我辩解,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只是提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电子商务公司在其销售的洗衣机名称中使用了“荣事达”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在与“荣事达”商标核准范围的同一商品的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与“荣事达”商标的文字相同,仅字形不同,虽“荣事达”与其余文字相比,大小、字体均相同,但“荣事达”文字排在所有文字的最前面,后面的一串文字均为描述洗衣机特点的文字,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文字仅有“荣事达”,排在最前面的使用方式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属于突出使用的方式,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性使用。结合“荣事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销售的洗衣机有自己的商标“Rosiydar”,其在宝贝名称上不使用自己的商标,却使用原告享有排他性使用权的“荣事达”商标(仅字体不同)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同一种商品的宣传名称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原告作为被授权的排他性使用许可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停止在其淘宝网店中使用“荣事达”文字作为其宝贝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产品宣传,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金额,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得的违法所得,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法院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另外,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已作侵害商标权纠纷处理,足以保护原告合法权利,故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的同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不作审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宝贝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并赔偿原告25万元。■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孙群美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