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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转业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0-01-20 13:24   稿源:中国宁波网

  【问题】赵女士12年前与已入伍多年的刘某结婚,2015年刘某转业回到慈溪。由于各种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在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上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刘某的转业费,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刘某认为,转业费是发给他个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赵女士问,关于转业费,法律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

  【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的转业费不能全部归刘某所有,并非具有不可分割性,也不是将刘某的转业费全部进行财产分割。而是应当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刘某转业之后的几年里,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对这笔转业费动用,还要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赵女士应该向刘某讲明法律对于转业费处置的相关规定,充分协商,妥善加以分割。如果刘某对这笔转业费坚决不肯分割,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赵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程文华)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戎畏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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