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说起“辣妹子”辣椒酱,喜辣的你可能听过或尝过,它是很多家庭餐桌上的调料品,也是众多湖湘游子心中“家的味道”。十年如一日的红白金配色包装及简笔画头像,是“辣妹子”辣椒酱的显著特征。然而,我市一家食品公司的辣椒酱外包装却设计得与“辣妹子”相似,两家公司为此闹上了公堂。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该起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我市这家公司系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辣妹子”辣椒酱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辣椒酱产品包装装潢酷似,两食品公司对簿公堂
本案原告是位于湖南益阳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罐头、豆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等的生产、销售,注册资本8400万元。旗下主打的“辣妹子”辣椒酱,自1997年投入市场,销售范围广,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辣妹子”牌辣椒酱商品上的装潢,系1997年初委托专业设计人员专门设计。十年如一日的红白金配色包装以及简笔画头像,都是“辣妹子”辣椒酱的显著特征。
被告是位于长河镇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蔬菜种植及收购,注册资本100万元。2019年4月,辣妹子公司发现被告食品公司生产的某款辣椒酱产品,其包装装潢使用的圆柱状铁罐、铁罐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各要素的排列组合,与自家“辣妹子”辣椒酱的包装装潢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搜集相关证据后,同年9月,辣妹子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向其索赔100万元。
明明包装稍做了改变,为何还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庭审当天,除了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公司负责人也准时现身。
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有效证据,法院认定,“辣妹子”辣椒酱的包装装潢由专业人员设计,其在色彩、图案、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经原告推广宣传及销售,“辣妹子”辣椒酱的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原告的辣椒酱产品建立起紧密联系,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并非行业通用,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另外,“辣妹子”辣椒酱作为知名商品,有受行政、司法保护的记录。
庭审现场,法官当庭拆封原告公证购买的被告食品公司的这款辣椒酱和“辣妹子”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包装、装潢上多有共同点:罐体形状为圆柱体;罐体颜色自上而下为红、白、金三个区域;正面中间有女子头像;背面中间为红色辣椒;前后图案下方金色部分呈弧形,金色部分靠近罐底部有一圈红线。
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差异,两者在色彩组合、图案分布及整体印象上已构成近似。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如不特别留心,易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造成混淆或误解。由此,法院认定被告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辣妹子”辣椒酱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权方该赔偿的损失数额怎么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主张100万元赔偿数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情节及主观恶意、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计12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辣妹子公司已确认收到被告公司的12万元赔偿。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产品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独创性,切莫打“擦边球”,特有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童盈芳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