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房产中介所帮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牵线搭桥”卖房,本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却在结算佣金时产生分歧。特别是对其中一笔交易,中介所觉得是自家业务员奔前跑后促成的,理应得到佣金,而营销公司则认为该客户在被中介领来前已经自行看过房并做了登记,按协议不算中介所的业绩,双方为此争得不欢而散。谁是谁非,这笔佣金到底该不该给?
卖了房却没拿到佣金 中介与营销公司杠上了
原告是镇海的一家房产中介所,被告是龙山的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据悉,该营销公司是慈东一处写字楼的销售代理商。为了配合销售需要,去年8月1日,该营销公司与上述中介所签订委托分销代理合同,采用分销方式与之建立合作关系,并约定佣金为每套4万元。对于客户报备和确认流程,双方在协议中也作了详细约定。
本是合作卖房互惠共赢的关系,然而,就在双方签订的为期10个月的合同即将到期时,中介所便将营销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佣金12.8万元。开庭前一天,营销公司向中介所支付佣金7.5万元,中介所随即将诉请金额变更成5.3万元。
按照中介所的算法,合同期内,中介所经手共成交12套,应得到48万元佣金,现营销公司已陆续支付42.7万元,还剩5.3万元未支付。对此,营销公司则表示,佣金已全部结算完毕,中介所所称的5.3万元未结佣金中,一笔是破低价卖的,所以佣金少了0.5万元,另一笔由于房屋面积小,佣金减少0.8万元,这在之前双方对账时都是经过书面确认的。至于剩下的4万元,营销公司称,这源自一个自来客户,按协议无需向中介所支付佣金。
争议最大的就是这笔4万元的佣金,产生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期。经手该笔交易的中介所业务员武某表示,去年9月10日晚,提前在该房产项目群里做好相关报备工作后,他带领一对王姓夫妇到售楼处看房。之后,他前前后后陪着这对夫妇看了5次房,花费了不少心血,最后好不容易成交了,却被营销公司告知没法结算该笔佣金。为此,武某和营销公司相关人员在电话里大吵一架。
然而,双方的合作并未就此中断,一直正常进行着。直到临近合作到期,中介所才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试图解决此事。
客户不久前自行看过房 按合同中介未能赢得诉讼
按照中介所和营销公司此前的协议约定,客户到达案场后经现场确认的客户报备单,有效期为30天;在有效期内其他任何分销公司的报备单和确认都不予认可;案场自来客户,有效期为30天。为保障业务成交、维护各方利益,在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前,内场不得将该客户撞单的信息通知任何一方。待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后,各方按规定确定业绩归属。矛盾就出在这里。原来,就在武某第一次带王姓夫妇去售楼处的3天前,夫妇中的丈夫在一位已在该写字楼买房的朋友元某陪同下,已经来售楼处看过一次房,并且填写过报备单。
经法院审理查明,结合中介所、营销公司及作为证人的中介所业务员、王姓夫妇、老客户元某、营销公司相关接待人员等的陈述,确认王姓夫妇算自来客户,仅3天后武某报备的行为在前述有效期30天内,营销公司表示对武某针对该客户的报备单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介所对上述判决不服,随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营销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中院认为因武某对王某夫妇的报备行为未得到营销公司的确认,在后续营销公司与中介所进行对账的过程中,武某亦未在对账单中填写王某夫妇的购房信息,更无证据证明中介所曾就该笔房产交易向营销公司申请结算佣金,故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委托分销代理合同中有关“客户报备和确认的流程、时间及方式”的具体约定,认定王某夫妇系自访客户,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童盈芳 于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