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与公司签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去的单位与“老东家”却是同业竞争关系,该员工因此被“老东家”起诉要求赔偿。员工称自己是和一家与“老东家”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的合同,只是之后被派遣出去干活的,想要证明协议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员工的这一说法能得到认可吗?日前,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员工离职之后 收到竞业补偿金
2013年1月,黄某(化名)入职杭州湾新区一家经营有色金属材料等的甲公司,担任助理总经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9月,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黄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2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协议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规定了黄某若违约,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年收入的1倍作为违约金。
到了2017年12月,黄某从甲公司离职。据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即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黄某的工资性总收入为42万余元。自2018年1月起,甲公司按照之前所签协议的相关约定,以高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每月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万余元。
违反竞业限制 遭遇违约索赔
然而,就在“老东家”陆续向黄某支付了22个月共计近3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恍然发现,黄某其实早在从自家公司离职后不久,便去上虞一家跟自己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上班了。“老东家”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进而诉至慈溪法院。
庭审时,黄某辩称,他离职后不久与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3月才被派遣至乙公司上班,这丙公司与“老东家”甲公司并没有竞争关系,故自己并未违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按约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未遵守《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任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违约期限内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黄某于2018年3月才到乙公司工作,故法院对他的“老东家”甲公司要求返还2018年1月、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黄某返还“老东家”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万余元,并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最终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据悉,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黄某与甲公司签订有《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离职之后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新单位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童盈芳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