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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市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2021-01-13 10:41   稿源:慈溪新闻网-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 为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培训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据了解,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公账户、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规范收费行为。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同时,收费机构名称要与办学许可证上一致,不得以培训机构总部、分部(教学点)的名义收费。培训机构在收费后要及时向培训学员开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费用应全部汇入本培训机构对公账户。此外,不得以“活动价”“优惠价”等促销手段招徕学员,严禁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分期支付学费等行为。

  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要求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培训机构代表和学员监护人签名后生效。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应当履行培训合同的约定,双方如有特别约定的也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任何单方面的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进一步规范退费行为。在培训过程中,一旦发生退费情况,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应严格按培训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机提出额外要求。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杜绝乱收费、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氛围。”培训机构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收费的主体责任,如有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纳入黑名单、年检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如发生卷款跑路等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洪力

   责任编辑房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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