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5月是春茶上市的大好季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西湖龙井”茶叶也正批量上市,面对鱼龙混杂的茶叶市场,谁能代表“西湖龙井”进行“打假”,也成为了消费者较为关注的焦点。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两茶行因在销售茶叶过程中随意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来包装其他品牌龙井茶,分别被“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起诉。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茶行与原告达成和解。
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包装
我市两茶行吃官司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连收到两份来自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诉状,状告我市城区的两家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侵犯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起诉称,其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使用条件(包括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或者特定产品品质或者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且需与协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使用协议。经过多年努力,“西湖龙井”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根据《2020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显示,“西湖龙井”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达70.76亿元。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认为,两被告茶行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其他品牌龙井茶茶叶包装上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协会的商标权,给协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得知自家吃了官司,两被告茶行喊冤。两被告表示,他们并没有擅自使用“西湖龙井”的商标,店里确实有售卖“西湖龙井”,且这些茶叶和包装盒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因为“西湖龙井”的名头响亮,一些顾客在店里购买了其他品牌的龙井茶后,会希望能改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来包装,以显得商品更有档次。在两被告看来,既然是顾客主动提出来的,且自己在使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时,也并没有对顾客进行额外收费,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是所有龙井茶
都能叫“西湖龙井”
法院组织调解结案
因原被告讼争焦点明确,且案涉金额较小,为能更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查看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有了细致的了解。经原被告双方同意,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悉,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要正确认识和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随意使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本案所涉‘西湖龙井’商标,其对使用该商标的茶叶生产地域范围、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及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等均有明确要求,不符合其标准,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法官说,“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性不如普通商标强,现实中有的商户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不了解,以为‘西湖龙井’就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这样很容易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并非所有龙井茶都可以使用‘西湖龙井’标识。”
由此可见,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对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法予以禁止。“好比‘慈溪杨梅’,只有产于我们慈溪的杨梅才能用这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把产于其他地区的杨梅打上‘慈溪杨梅’字样是侵权的。”法官向两被告茶行解释。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两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1.3万元。
司法建议
助推行业规范经营
慈溪茶叶市场巨大,茶叶经销商众多,承办法官认为两家被告茶行的行为可能并非个例。因此,案件办结以后,法官带着案件相关资料,走访了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向促进会有关负责人讲述了上述两起案件,双方还就全市茶叶的销售情况、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企业维权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此前也有茶叶经销商向我们反映过这类问题,促进会也一直在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市茶业文化促进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今后能与法院加强协作,共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茶叶经营秩序。
随后,法院向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市茶业文化促进会发挥职能,加强对茶叶销售企业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减少茶叶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胡婓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