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但既未要求退货,又不明确验收使用,而是一直进行“调试整改”,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直到被卖方告上法院。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无证明支持买方关于质量问题的辩解,判决买方须支付拖欠货款和违约金。经法官释法明理,买方及时主动履行判决,为长达三年的该纠纷画上句号。
案件回放:
设备交付后
买方借故拒付余款
卖方多次催讨未果
2016年11月,因粮库扩建需要,某粮食公司向杭州一家科技公司采购智慧粮库系统。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并对履约保证金支付、货款支付、设备保质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科技公司就向粮食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2.8万余元。按照约定,这笔保证金将在设备验收通过后20日内退还。
后科技公司按约进场安装、调试,并于2017年8月向粮食公司交付该设备。然而,粮食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未再履行合同。多次交涉催讨无果后,2020年1月,科技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5.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返还42.8万元履约保证金。
庭审直击:
买方以质量瑕疵抗辩未获法院支持
“自2017年11月起至今,粮食公司使用智慧粮库系统已超过两年,但粮食公司仍继续以无法成立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验收和审计。”科技公司起诉称。对此,粮食公司则答辩称,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诸多瑕疵,双方为此已多次协商整改,目前设备仍不符合验收条件,无法将这些设备投入使用,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各自都提交了证据。围绕双方意见,法官归纳出了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实际使用案涉智慧粮库系统;二、案涉智慧粮库系统是否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三、案涉智慧粮库系统何时视为验收合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就案涉智慧粮库系统相关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9月,浙江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系统设备均正常,系统使用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共有1731次使用记录。
从司法鉴定意见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案涉智慧粮库系统并非仅限于调试、整改和验收阶段的使用,而是长期在实际使用中。同时,法院认为,既然案涉智慧粮库系统经鉴定属正常,应当认定为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
至于验收合格时间,法院认为,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性质、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自身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法官说。
本案中,被告自开始使用案涉智慧粮库系统后,虽然多次与原告商讨系统所存在的问题,但均未提及该系统的实质性瑕疵。首次提出案涉智慧粮库系统存在实质性瑕疵的时间为2018年9月,但该时间距离案涉系统开始使用的时间已一年有余。法院认为,被告在合理期间内未对案涉系统组织验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案涉系统的质量符合约定,验收合格。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既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粮食公司支付科技公司货款305.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退还保证金。粮食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公司从未想要恶意拖欠,尊重法院判决结果,愿意息诉服判。一个月后,粮食公司悉数支付了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
合同既已签订,合同双方均需按照合同规定履约,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一方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