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肇事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可有人却置他人生命安危于不顾,一脚油门溜之大吉。殊不知,一念之差酿成大祸。日前,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男子驾车在路口撞倒路人后逃逸,大约两分钟后,另一名男子驾车经过此处,为避让违停车辆不慎致倒地路人遭遇二次事故。一场惨痛事故,三个责任方,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一起交通事故牵涉三个责任方
今年3月1日晚7点半左右,男子邹一(化名)驾车沿庵东镇庵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镇北路路口左转时,分心看了眼手机信息,与由东往西行走的路人何沽(化名)发生碰撞。惊慌失措中,邹一选择驾车逃离现场。
大约2分钟后,男子杨二(化名)驾车沿镇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受史三(化名)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小轿车影响而居中行驶通行时,车头碰压到倒地的何沽身体,造成二次伤害。杨二表示,他当时感觉车轮碰到了东西,下车查看时才发现车旁躺着一个男子。
不久后,邹一“迷途知返”,回到了事故地,二人等候交警到来。不幸的是,何沽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被宣告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何沽死因系本次交通事故过程中外力直接作用导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造成大失血及双肺萎陷死亡。其中,位于身体右侧的致命伤符合第一辆车车轮挤压所致,其身体左侧损伤符合第二辆车车轮挤压所致。
本起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邹一驾驶机动车转弯驶出路口时未按规定靠右侧通行,驾驶时看手机妨害安全行车以致未提前发现行人,肇事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二次伤害后果的主要责任;杨二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行至肇事路段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此事故二次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史三在肇事地点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此事故二次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何沽无责任。一起交通事故,牵涉三个责任方。
另据了解,邹一、史三所驾驶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而杨二所驾驶的车辆除了未按期年检,还未投任何保险。
死者家属的超百万损失如何划分?
邹一为自己的“一不小心”和“一时惊慌”付出了代价,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死者家属12万元,还因交通肇事罪,被慈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杨二拿出1.3万元赔偿了死者家属。但这并不意味着事情就此画上了句号。
4月13日,何沽家属向邹一、杨二、史三及上述保险公司提起民事索赔:保险公司在邹一、史三驾驶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先行赔付,杨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邹一、史三驾驶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赔付的损失予以赔付;前述赔付不足部分,由邹一、杨二、史三向原告赔偿。
面对何沽家属的几项诉讼请求,邹一和史三倒是没有异议,但杨二和邹一及史三的保险公司却有自己的看法。杨二认为,第二次车辆挤压并未造成何沽的死亡后果,己方不应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邹一肇事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可在商业险范围免赔,史三的车辆仅是违停,仅负二次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而二次伤害又非致命伤,故公司对此也不承担赔付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核算,法院核定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38.9万余元。这笔费用该如何赔偿,法院在听取、归纳了各方答辩意见,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一分析梳理。
首先,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基本公共秩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提出对邹一驾驶车辆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赔付的主张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杨二、史三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邹一驾驶车辆碰撞挤压对何沽造成的伤害虽系致命伤,但无证据表明死者在遭受第一次碰撞挤压后至第二次碰压前已经死亡,依现有证据亦不能推断出这一结论,本案中,死者最终死亡结果是车辆二次碰撞挤压导致的必然结果,故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杨二、史三对死者何沽的死亡后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有,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法院依据先后二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事故事实,除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外的其他损失,认定由邹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二、史三各承担10%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偿44.8万余元,邹一在扣除先前已赔偿的12万元及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还需赔偿约55.7万元,杨二在扣除先前已赔偿1.3万元后,还需赔偿25.1万余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郑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