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出票金额为5万元的承兑汇票丢失,票据收款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通过这一补救措施,票据收款人事后顺利向开立票据的公司取得5万元。时隔数月,这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重见天日”,持有人却是另一家公司。随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款归原主”。一起来看慈溪法院如何判决。
今年6月,慈溪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龙山一家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厂”)持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由宁波某驱动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公司”)向周巷某电器配件厂(以下简称“电器厂”)出具,票面金额为5万元。
塑料厂方称,该票据由电器厂背书给自己,后因自身疏忽大意而遗忘,直到今年4月才无意“失而复得”。于是急忙向银行收款,几天后,银行却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告知电器厂已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于同年8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塑料厂遂向法院起诉电器厂,要求追索这5万元。
面对被诉,被告电器厂方答辩称,涉案票据系与驱动公司业务往来而合法取得,后因自身不慎而遗失,后其已依法经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并获得承兑人承兑,将案涉票据权利实现。“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既不认得人,又没有与原告曾经有过业务往来,包括合同买卖或借贷等,不知道原告的票据从何而来,原告所诉理由不存在。”电器厂方反驳了原告的说法,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重见天日”的承兑汇票,能否成为拿到5万元票面金额的有力证据?
经查,2019年5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于同年6月发出公告。同年8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事后,电器厂顺利向驱动公司取得了5万元。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也时有发生。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质是在票据丧失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或方法。
“票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除权后,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其中包括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即原告塑料厂依据已除权的票据向相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权利亦不存在。”法官说,“此外,原告在庭审中既不能说明其与被告之间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提供其通过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被告处合法取得案涉票据的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其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处获得案涉承兑汇票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房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