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安康一网友反映,其驾车在该市一道路按照交通标线行驶,却进入了禁止通行路段,被交警部门以“逆向行驶”为由罚款200元、扣3分。4月7日,安康市市政园林处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市政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施划交通指示标线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需求设置、施划的,该案例中交通标识线和交通标识牌出现“冲突”,初步了解是市政、交警等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到位所致。
7日上午,事发地附近一名商户对记者称,涉事道路的右转交通指示线已被清除,“禁止车辆驶入”的标志牌尚在。
此前,汉滨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网友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2018年交警部门将该段道路设置为单向通行,新的交通指示标线是2022年住建部门设置的。
被罚网友拍摄的事发道路(知情人供图)
网友:按标线右转却因逆行被罚
4月6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该网友此前在安康巴山东路-朝阳巷800米处行驶时,被交警部门以“逆向行驶”为由,罚款200元、扣3分。
处罚信息显示,违法时间在今年2月12日,处罚时间是今年2月25日,处罚机关为安康交警汉滨大队。
据华商报报道,该网友称,此前经过事发路段时,他按照道路上的交通指示标线行驶,为何会被处罚?为确认此事,他前往罚款的地点查看,发现该路段确实有右转的交通指示标线,但转弯之后的路口,却又设置了“禁止通行”标志。该网友交了罚款,但觉得很冤枉,随即向交警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下周一再联系。
网友拍摄的事发地视频显示,该道路确实有“直行及右转”的交通指示标线,右转后的道路左侧也确实有“禁止车辆驶入”的标识牌。
记者注意到,其他网友表示自己也遭遇了同样的处罚,认为这样的处罚让人无法接受。上述知情人士提供的另一张“违法处理”截图显示,2022年2月20日,其在巴山东路-朝阳巷800米处因“逆向行驶”被罚款200元、扣3分。
处罚信息(知情人供图)
7日上午,记者致电汉滨区交警大队相关部门了解此事的处理进展,工作人员称将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复。
据华商报此前报道称,汉滨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网友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2018年我们发布了该段道路设置为单向通行的公告,但交通指示标线是住建部门设置、施划。我们发现该问题后,已经联系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关于按照标线行驶被罚款的市民反映的问题,上述汉滨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他们正在跟上级积极反映此事,后续处理牵扯的量比较大,问题也比较多、比较复杂,所以还在对接。此外,为何6年时间没有发现并处理该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新的交通指示标线是2022年设置的。
市政: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
7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安康市市政园林处(安康市住建局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为何涉事道路设置“禁止车辆驶入”标志后,又施划右转标线,且多年没有发现并处理该问题?安康市市政园林处安保科一位黄姓负责人对记者称,该案例中存在道路上的交通标识线和交通标识牌出现“冲突”的问题,初步了解是市政、交警等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到位导致的。
安康市市政园林处监测科一位马姓负责人表示,市政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施划交通指示标线之前会与交警部门沟通,根据交警部门的需求设置、施划。对于上述案例,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例中同一道路交通指示标线向右,又设置了“禁止车辆驶入”标志,这是不合理的,已联合汉滨交警大队进行了整改,已清除右转标线。
7日上午,事发地附近一名商户对记者称,涉事道路的右转交通指示线已被清除,“禁止车辆驶入”的标识牌尚在。
涉事道路右转指示标线已清除(目击者供图)
律师:驾驶员可申诉撤销处罚
道路上的交通标识线和交通标识牌出现“冲突”时,驾驶员该如何选择?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对极目新闻记者分析称,现行交通法规并未给出答案,但根据以往交通执法实践,固定设置的交通标识牌因其具有更高识别性和权威性,其效力高于地上的交通标识线。
付建律师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当交警手势、红绿灯、空中指示牌、地面标线不一致时,正确的顺序应该是交警手势大于红绿灯大于空中指示牌大于地面标线。
付建律师指出,同一路口因交通标识线、标识牌“冲突”,使得驾驶员无法辨别,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此时属于标识线、标识牌设置有误,对于不可归责于驾驶员的行为不应进行处罚,如果已经作出处罚,则应当取消之前的罚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因交通信号不一致造成的罚单,应当予以消除。因此,上述案例中驾驶员可以向当地交管部门申诉,附上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存在交通信号灯不一致的事实,请求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
付建律师认为,交通信号灯不一致,会干扰驾驶员的正常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不必要的判罚争议。他建议,交警作为执法部门、住建(市政)作为职能部门,当出现交通标志、标线不一致时应当及时上报,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在路段设置警示牌提醒或由交警指挥,而不应放任错误出现,产生不必要的判罚,需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对因交通标识线、标识牌“冲突”产生的误罚,应当配合当事人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撤销不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