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慈溪市观海卫某食品店未经慈溪市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观海卫镇经营店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12月,根据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观海卫中队对该食品店涉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食品店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罚款人民币1093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当事人至2020年7月2日还未履行该决定,且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未履行,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该当事人的经营者经济状况,依照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等原则,后于2020年12月25日,经人民法院调解,该当事人与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款109300元及加处罚款109300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1月每月1日前缴纳罚款3036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缴纳罚款3040元,共计付清罚款1093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如数履行,则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109300元予以减免。否则申请执行人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款及加处罚款一并要求执行。
该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至2024年1月分次向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109300元,于今年1月终把所有罚款全部还清,该案由观海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今年2月底结案。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不仅缓解了经济困难群众的缴款压力,又展现了观海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相结合,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