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保险作为投资理财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公众的青睐。然而,一些“老赖”却利用保险产品的特性,将其作为逃避债务执行的“隐形斗篷”,通过购买大额保险理财产品“隐蔽”财产,以至于执行机关最终面临“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执行程序”的结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蒙受严重损害。近日,市检察院以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全面开展涉保险理财产品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办理了十余起涉保险理财产品执行监督案件,助力破解这一“执行难题”。
“陈某欠钱不还,我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他名下的房子、车子和存款,欠我的钱还是有好大一笔缺口。”在顾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这一典型案件中,由于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顾某还有一部分欠款未能到手。
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确认执行机关已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管所等部门悉数调查了陈某名下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常见可执行财产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故裁定终结执行。
“顾某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道就无法保障了吗?”市检察院借助数字检察,在梳理了执行机关依职权调查的陈某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发现财产调查范围未涉及保险领域,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却支付了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经查明,该案陈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
那么,保险理财产品能否作为执行标的呢?根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定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理财产品因具有现金价值,故可供执行。随后,检察官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陈某等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收益予以执行。
目前,执行机关已采纳了检察建议,顾某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其余十余起案件也已全面执行到位。
全媒体记者 杨昀 通讯员 施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