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 273号)精神,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海水淡化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请上述客户携带上级政府部门批文、经办人身份证、近期电费发票、用电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前往当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电价变更申请手续,由当地供电公司现场调查后按规定执行。
详情请咨询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