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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伤人起纠纷 消费者获赔四千
2014-07-02 08:21   稿源: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近日,家住周巷镇的路先生为燃放鞭炮,吃了不小的苦头,而令他郁闷的是,店家还拒绝他的赔偿要求。

  6月4日,路先生在当地某烟酒商店购买了2响鞭炮,不料在自家门前燃放时,其中一只鞭炮横着飞向了他,致使路先生右眼出血。紧急赶赴医院处理后,花费治疗费用1000余元,医生表示伤情还有待进一步观察。路先生当即找到店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周巷消保委分会介入调解后发现,双方对于赔偿的责任各执一词;消费者认为是鞭炮质量问题,要求店方赔偿包括后续治疗在内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000元;店家认为消费者所燃放的鞭炮虽然由其销售,但鞭炮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没有按照“点燃引线、立即转身离开”的操作规范进行燃放所致,即使是爆竹质量有问题,也应去找生产厂家。调解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燃放爆竹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应当保证其销售的烟花爆竹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何况目前尚无消费者燃放方式不正确导致伤眼的定论,应赔偿消费者的相关损失。

  最终,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烟花爆竹生产厂家驻当地经销商先行全额赔付。消费者路先生一次性获赔4000元。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无证照摊店的烟花爆竹;要留意烟花爆竹的包装标识,不要购买标识不全、标识不清的产品;要注意查看燃放说明,不要伤及自身;要注意索取购货凭证,留存有关物证,不要轻易放弃维权主张。■记者 景锦

   责任编辑范田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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