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 65号)精神,为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补贴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四、申报时间
2014年7月15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地点
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 63938060。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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