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 65号)精神,为做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农村合作银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2014年7月15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地点
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 63938060。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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