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周巷云城村原村支书兼社长的徐某(已被刑事拘留)盖上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向姚某借款300万元。借款迟迟不还,姚某便将云城村、担保人、担保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村支书借款300万
盖上了村合作社公章
2011年,徐某还是云城村书记兼社长,同时经营着一家天帅电器公司,也持有周巷中横线南加油站公司49%的股权。但此时,他已暴露出严重的债务危机,借款达920余万元。
同年11月1日,徐某向姚某去借钱。“他说村里造农民公寓,在银行有贷款要去还。”姚某说,徐某讲是村里要借300万元。“我们一般借款都有担保人的,既然村里来借,没有担保人也没关系。”
徐某提供了一个别人的账户,姚某将借款打入该账户。同时,徐某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款人为“云城村”,盖上了云城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借据约定,2011年11月20日归还。
还款时间到了,徐某却迟迟不还钱。“我一直向他讨,他一直拖,说没钱。”姚某说,直到2012年3月7日,徐某与他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并载明天帅公司为徐某归还借款和担保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没能按照该份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同年7月,徐某又向姚某写下一份还款承诺书,天帅公司和加油站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并签字。
借款迟迟不还
出借人把村告上法庭
“我想他是村书记,那拖一下就拖一下吧。”这一拖就是1年多,姚某实在等不住了,2013年11月,他向法院起诉。云城村为第一被告,徐某、天帅公司和加油站一同被起诉。
今年5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姚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城村经济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4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月息1.3分计算,并由徐某、天帅公司、加油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云城村答辩称:村合作社没有向姚某借过款,姚某的300万元是徐某收的,再按姚某与徐某的约定,以合作社的名义出具借条。徐某当时为云城村的书记兼社长,故该借条是他利用职务之便,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出具的。
云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志苗表示,借据上盖有云城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的事情,村里完全不知情。“徐某是村书记兼社长,要盖个章别人都是管不着的。他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是违反村里规定的。”张主任说,如果村需要借款,必须要有村三套班子同意,并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借款有借款条例的,不是他一个人能代表全体老百姓的。”
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徐某出席了庭审,他承认这笔钱实际上是他借的,不是村经济合作社。
被牵涉进来的加油站公司也当庭表示,在此借款事件中,加油站完全不知情,公章使用记录上也没有在还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的记录。“如果还款承诺书上的公章是真的,那么是他人盗用的,不能代表我们的意思。”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以云城村合作社名义写下借据向姚某借款,但款项经案外人后又汇入其个人账户,其行为系以云城村合作社名义向外举债而实质由个人获取利益,已经超越了云城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社长权限。
云城村合作社系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等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姚某作为村民,理应知道经济合作社要借款应经过社员大会决议。在徐某未提供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形下,姚某理应知道徐某的行为不是代表云城村合作社的职务行为。姚某以借据加盖了云城村合作社印鉴为由主张善意信赖徐某代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交易经过和事实,原告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故徐某的代表行为对云城村合作社不产生效力,借据不能约束云城村合作社。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而原告姚某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也暴露出一个关于公章的使用和保管问题。”承办法官李骏呼吁,公章代表了一个公司企业或组织对外发生效力的一个印鉴,为防止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相关企业或组织要对公章的保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记者 陈运运 实习生 戚丹 通讯员 亦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