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新浦某企业老板余某以设备抵押作担保,向一贷款公司借了150万元,到期后归还了部分本金30万元。剩余款项没有归还而跑路,贷款公司查到抵押设备时,余某的女婿乐某却称:该设备早已转让到他名下,不属于余某所有了。
2012年11月,余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贷款公司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到2013年1月底,本金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签订借款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将管棒矫直机、高频退火炉、自动切管机等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由余某妻子、女儿、女婿及另外三人作担保。
借款到期,余某跑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余某及担保人告上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中仅乐某到庭参加诉讼。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立约书,证明“贷款公司诉请的余某抵押的这些设备财产,已经在2012年5月转让给乐某了”,并称在税务机关登记过。法庭要求乐某提交登记证明。
近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乐某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登记证明,余某等人都没有出席庭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贷款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余某夫妻归还贷款公司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贷款公司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余某追偿。■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谢飞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