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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蛇头”组织109名越南人偷渡来慈打工》后续——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两“蛇头”被判刑
2015-01-11 15:18   稿源:慈溪日报

  慈溪新闻网讯 去年年初,两名90后“蛇头”马某、黄某(女),分批组织越南人来慈溪打工,共计109名。同年5月,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随后将这些非法入境人员遣送回国(本报曾于2014年10月21日五版报道)。近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黄某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年5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2月初,马某至广西黄某家,商谈组织越南人偷渡境内务工一事。后双方商定由黄某负责组织、招募越南人偷渡进入国内,马某负责将偷渡的越南人安排到我市务工。

  黄某按约定先后将109名外籍人偷渡入境,由马某再将他们接到观海卫等地,并安排在相关公司务工。同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马某非法获利5600元,黄某非法获利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黄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二被告人共同策划以组织外籍人员至我国境内务工的方式从中牟利,并约定具体分工。主观上二被告人均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故意,客观上黄某根据具体分工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马某实施了将偷越入境的人员接应到慈溪市并安排务工,二被告人的行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均为达牟利目的的犯罪手段。故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想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记者陈运运 通讯员 叶胜男 陈艳艳

   责任编辑房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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