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日前,宗汉的马大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邹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却牵出了原告为获得更多的赔偿,找熟人伪造假劳动合同和工资单,伪造证据。法院调查后认定马大姐作伪证的事实,对她和帮助其提供伪证的施某,分别作出罚款4000元和1000元的处罚。
为多获赔偿找熟人,出具假劳动合同与工资清单
2014年4月28日11时55分许,被告邹某驾驶小轿车沿庵崇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绿园三岔路口时,与在路口内等候通行、骑电动自行车的马大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马大姐倒地受伤。5月12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定被告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大姐负次要责任。
受伤后的马大姐,先后在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宁波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马大姐的损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随后,马大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1万余元。
由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收入来源以及受害人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不同,赔偿金数额也存在差异。无正式工作的马大姐为获得高额民事赔偿,提交了浒山某商行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
因妨碍司法,原告被处罚款4000元,案外人被处罚款1000元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马大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原件的纸张簇新,像是最近才开具的,质疑证据的真实性。马大姐当即承认该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系伪造,自己从未在该商行上班,是其子女找熟人开具的。
法院认为,原告马大姐从未在该商行上班,却仍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对马大姐作出罚款4000元,对帮助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的施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许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