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保委分会、委员单位、各监督站(联络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保委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增强广大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慈溪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消保委决定开展第十八届“慈溪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商贸、服务、网络销售等类别经营单位均可申请(不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申报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消法》等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措施;
(二)设有专门机构或由专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主动地处理好各类消费纠纷,并有消费者投诉记录台帐,并按年度归档;
(三)质量、价格、计量、售后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并能贯彻落实:
1、建立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开展进货查验,具备保证商品质量的相关证照和各项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不经销假冒伪劣、失效、变质商品;
2、严格执行有关物价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明码实价,价格合理公道,一物一价,货签对位,填写齐全;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时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商贸、服务类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3、计量准确,不短斤缺两,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商贸服务类企业应标明重量,保证质量,不得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商品重量;
4、售后服务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省“三包”规定和与消费者的“三包”约定;网络销售企业自觉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四)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1、没有虚假的宣传、演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店堂公示、格式合同等,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严格执行《零售商品促销管理办法》;
2、工作人员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没有侮辱或诽谤消费者的行为;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消费环境安全良好,消费提示等标识明确,各项便民措施到位;
(五)守法经营,在2016年以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资格:
1、因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安全、消费者维权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
2、拒绝市消保委及各分会、有关行政部门要求的消费纠纷调解;
3、发生过重大失信行为,如欠款到期未还等行为被法院、银行等部门列入黑名单至今未解除的;
4、经营不善。出现亏损。
三、评选方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愿申报。届时市消保委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各分会要主动宣传。报名企业须认真填写“慈溪市第十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推荐表及消费维权事迹材料(500字左右)一式2份,申报企业到所在辖区的消保委分会申报。审报名额原则上每镇(街道)三个,较大镇(街道)可适当增加。
第二阶段:各消保委分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推荐单位的推荐表格及文字材料一式2份,于8月20日前上报市消保委,并提交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近年来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阶段:市消保委组织有关人员于9月上旬对推荐的单位进行考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消保委确定“第十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单。
四、表彰宣传
(一)组织授牌。召开表彰大会,以慈溪市消保委名义授予慈溪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在报纸上予以公示
(三)在慈溪新闻网上公布入选单位名单。
(四)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有效期为两年,从命名之日起计算。对两年内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摘牌,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发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消保委成员单位关注评选工作,通过广泛宣传,让参评单位充分认识到创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企业积极创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良好氛围。提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含金量”,同时促使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切实做好评选组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迅速部署开展“慈溪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工作,按时上报材料,将评价活动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本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命名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把关,确保评价质量。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照企业自愿、透明公开、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的原则,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择优推荐,做到宁缺勿滥,牢牢把好推荐质量关。
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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