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你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28日在新浦镇宝洁公司东南侧钢棚内擅自建设电泳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现址的电泳加工项目生产;
2.罚款伍万捌仟元整。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环罚[2017]第1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1000001888504,编号:435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或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