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居住证申领条件、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事宜,该通知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该通知指出,当前,高素质劳动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立“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在优质公共服务向高素质流动人口覆盖的同时,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
该通知明确了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该通知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和省、宁波、慈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享有下列便利:1.办理出入境证件;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和省、宁波、慈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今后,我市相关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同时,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和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积分量化指标以及持证人凭积分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布。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另行制定。■全媒体记者 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