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特此公告:对下列(详见附件)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声明作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0101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00202待公告作废车辆(不统计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是202001的车辆)
20200302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00401待公告作废清单
20200506待公告作废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