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特此公告:对下列(详见附件)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声明作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0101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10201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10301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10401 待公告作废车辆
20210506待公告作废车辆